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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國華僑認定標準

歸國華僑認定標準

按照《國務院僑辦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國僑發〔2009〕5號)執行。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視為華僑。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是指華僑放棄原住在國長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權並依法辦理回國落户手續。外籍華人經批准恢復或取得中國國籍並依法辦理來中國落户手續的,視為歸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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