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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可以不設置消防水池

哪些情況下可以不設置消防水池

可參見《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以下強制性條文規定和條文説明(不符合下列規定可不設置消防水池)。

一、第8.6.1 條強制性條文規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應設置消防水池:

1 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市政給水管道、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1 條進水管,且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於25L/s。

二、第8.6.1 條條文説明:本條規定了應設置消防水池的條件。水是撲救建築火災與防護相鄰建、構築物的主要介質,必須保證火災時消防用水的可靠與充足。

1 市政給水管道直徑太小,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要求(即在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不能保證消防用水量),或進水管直徑太小,不能保證消防用水量要求,均應設置消防水池儲存消防用水。對於天然水源,如其水位太低、水量太少或枯水季節不能保證用水的,仍應設置消防水池。

2 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1條進水管,則可能因檢修而影響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因此,室內外消防用水量超過25L/s,且由枝狀管道供水或僅有1條進水管供水,雖能滿足流量要求,但考慮枝狀管道或1條供水管的可靠性,規定仍應設置消防水池。如室內外消防用水量較小,在發生火災時發生供水中斷情況,消防隊也可解決用水(即用消防車接力供水或運水解決)時,可不設置消防水池。

1)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一者應設置消防水池:

①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市政給內水管道容、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水量。

②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其消防用水量超過15L/s。

(2)設置消防水池應採取的技術措施有:

①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外消防用水總的需求。

②每個消防水池的最小容量不宜小於3Om3,消防水池容量超過1O00m3時,應分設成兩個。

③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水池從無水到完全注滿所需要的時間)不宜超過48小時,但缺水地區則可延長到96小時。

④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其取水口與建築物(水泵房除外)的距離不宜小於15m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距離不宜小於

4Om與液化石油氣儲罐距離不宜小於6Om。裝有防止熱輻射的保護設施時,可減為6Om。

⑤供水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保證消防車的吸水高度不超過6m。

⑥消防水池的周圍應設消防車道,以便消防車從消防水池內取水滅火。

⑦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合並的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不得他用的技術措施。

⑧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有防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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