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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禁用漁具行政處罰標準

使用禁用漁具行政處罰標準

1、炸魚、毒魚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擅自捕撈國家規定禁止捕撈的珍貴水生動物的,在內陸水域處五十元至五千元罰款,在海洋處五百元至五萬元罰款

2、敲䑩作業的,處一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3、未經批准使用魚鷹捕魚的,處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4、未經批准使用電力捕魚的,在內陸水域處二百元至一千元罰款,在海洋處五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5、使用小於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的,處五十元至一千元罰款

6、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以及塗改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並處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7、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灘塗荒蕪滿一年的,由發放養殖證的機關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未開發利用的,吊銷養殖證,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9、外商投資的漁業企業,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從事近海捕撈業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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