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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36條

公共場所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36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衞生質量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衞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衞生檢測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