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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4年了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失業4年了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失業四年了,肯定是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如果你當年失業了以後,那麼馬上就可以去辦理事業經營去。已經都過了四年了,那麼已經都失效了,如果你現在在繼續繳納失業保險的話,在企業那麼交一年的失業保險,你就可以領取失業金了,因為可以把前面的事業保險和你現在的失業保險累積在一起。

這樣事業保險交的年限越多,那麼你領取的失業金就越長,失業半年了,你肯定現在繳納的養老保險或者是按照靈活就業在繳納,或者是養老保險斷交的狀態,所以是不可以領失業金的。

不能

失業四年了不能在領取失業金了。應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後六個月內辦理領取失業金。 即使當時已經辦理領取失業金的,已經過了四年了也不能再領取了,因為領取失業金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四個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不可以的,領取失業保險是有條件的,具體如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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