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防性案件包括哪些內容
可防性案件是指可防但因未落實防範措施而發生的刑事案件。
有以下分類:
一、防入室盜竊
二、機動車防盜
三、防詐騙
四、內部單位防盜
五、大專院校宿舍防盜
六、賓館、飯店內防盜
七、購物防盜
八、中小學生防搶
九、建築工地防盜搶
十、金融交易防盜搶騙
十一、醫院防醫托行騙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
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3、由軍隊保衞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可防性案件是指可防但因未落實防範措施而發生的刑事案件。按照預防的難度和現有的能力,這類案件應該是由於違反某項規定或不按照某項規定執行,直接或必然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案件。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羣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