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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條規定不能打架,刑法

刑法 哪條規定不能打架

在刑法當中並沒有規定什麼情況下是不能打架的,打架的這種行為本身是屬於治安管理條例當中規定所限制的行為,而刑法往往針對的是打架以後所產生的後果,進行的刑事追責才用到了刑法。

對於打架本身這樣的行為是不可取的,既違背了道德也影響了社會秩序,更多的時候打架的這種行為是受治安管理條例管理的

刑法,哪條規定不能打架

一、打架鬥毆的處罰規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的。

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打架鬥毆構成刑事案件的情況

《刑法》中涉及打架鬥毆等傷害類刑事案件的法律條文

(一)第二百三十四條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第二百三十八條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3、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四)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五)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故意傷害罪如何認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衞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二)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規定為準。

(三)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四)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五)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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