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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工地類型

建築施工工地類型

三級場地(簡單場地)

符合下列條件者為三級場地(簡單場地):

1)抗震設防烈度等於或小於6

度,或對建築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不發育

3)地質環境基本未受破壞

4)地形地貌簡單

5)地下水對工程無影響。

根據建築場地覆蓋層厚度和土層等效剪切波速等因素,按有關規定對建設場地所做的分類。用以反映不同場地條件對基巖地震震動的綜合放大效應。場地的類別分為四類,分別是ⅰ、ⅱ、ⅲ、ⅳ類,其中ⅰ類分為ⅰ0、ⅰ1兩個亞類。具體的分法可以參照《建築抗震設計規範》4.1.6條規定。

巖土工程勘察規範2008版gb

50021-2001、3.1.2

根據場地的複雜程度,可按下列規定分為三個場地等級,另外兩級場地如下:

一級場地(複雜場地)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場地(複雜場地):

1)對建築抗震危險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強烈發育

3)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強烈破壞

4)

地形地貌複雜

5)有影響工程的多層地下水,巖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質條件複雜,需專門研究的場地。

二級場地(中等複雜場地)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場地(中等複雜場地):

1)對建築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質作用一般發育

3)地質環境已經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壞

4)地形地貌較複雜

5)基礎位於地下水位以下的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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