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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賬務交接手續在法律上有效

會計賬務交接手續在法律上有效

會計移交手續在法律上有效。

會計交接工作注意事項

(1)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注意:不論是徹底離開該工作崗位,還是因故暫時不能工作,均應辦理交接手續。

(2)監交

①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3)交接要求

①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②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③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4)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5)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