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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計算公式

非營利組織計算公式

2017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申報繳納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徵繳範圍和對象

機關、團體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二、申報方式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保障金申報,不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進行“零申報”。

三、徵繳標準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2017年度保障金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45%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企業在職職工年平均數計算(30人以下的小微企業免徵),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按殘聯部門年審後確認的殘疾人就業人數為準。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所在地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份於次年按規定申報繳納保障金,成立不足1個月的,不繳納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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