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當前位置 /首頁/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2021年新土地管理法全文

2021年新土地管理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

第二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經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第三條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細化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統籌佈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和規劃用地佈局、結構、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規模、禁止開墾的範圍等要求,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佈局,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並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第四條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以及變化情況。

(二)土地利用現狀以及變化情況。

(三)土地條件。

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佈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級依次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五年重新評定一次。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實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與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開土地管理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數據庫。

第三章 耕地保護

第八條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依法批准佔用耕地,以及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經依法批准佔用耕地的,分別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開墾的耕地進行驗收,確保開墾的耕地落實到地塊。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還應當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嚴格管理。佔用耕地補充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佈。

個別省、直轄市需要易地開墾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範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關於統籌佈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進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土地整理方案,對閒散地和廢棄地有計劃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設所佔用耕地的補充。

鼓勵社會主體依法參與土地整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計劃地改造中低產田,建設高標準農田,提高耕地質量,保護黑土地等優質耕地,並依法對建設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農業建設依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結構調整的引導和管理,防止破壞耕地耕作層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應當及時組織恢復種植條件。

TAG標籤:土地管理法 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