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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產權房退房政策

共有產權房退房政策

共有產權房,就是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然後低價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對象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產權份額以及保障房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

共有產權房與經適房的最大區別是,其用地由劃撥改為出讓,將出讓土地與劃撥土地之間的價差和政府給予經濟適用房的優惠政策,顯化為政府出資,形成政府產權。共有產權房將傳統劃撥土地經適房的有限產權量化為明確的產權比例,從根本上解決了界限不明確等諸多問題,讓保障性住房的產權有了準確的法律定位,也讓過去經適房退出與市場接軌的問題變得簡單明瞭。

共有產權房執行政府指導價,購房人的出資與房價總額的差價為政府出資,並按出資比例形成共有產權。共有產權住房上市或退出時,只要購買政府的產權部分或按比例與政府分成即可,並實施5年內原價購買,5至8年加同期貸款利息,8年後則按市場評估價購買或按比例分成轉讓收益。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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