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找《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的户籍資料
2、難以查找的户籍資料,通過市局公安檔案館網頁登記查詢
3、填寫《户籍證明信》,並加蓋派出所户口專用章
4、退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證》留存單位《介紹信》。
單位或個人為證明公民身份等事項,要求派出所為其開具户籍證明的,派出所要使用統一式樣的《户籍證明信》。《居民户口簿》中已有的登記內容或查無依據的,不予開具證明。
户籍證明由你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出具,現包含有本人照片、身份證號、户籍所在地、出生年月、性別、民族,某些情況下可替代身份證使用(比如説身份證丟失時乘坐飛機、購買火車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