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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守的職責

太守的職責

太守是秦朝至漢朝時期對郡守的尊稱,漢景帝更名為太守,為一郡的最高行政長官,除治民、進賢、決訟、檢奸外,還可以自行任免所屬掾史,歷代沿襲不變。

南北朝時,新增州漸多。郡之轄境縮小,郡守權為州刺史所奪,州郡區別不大,至隋初遂存州廢郡,以州刺史代郡守之任。此後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僅用作刺史或知府的別稱,明清則專稱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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