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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任用流程

幹部任用流程

任用流程

一是組織部門列出考察對象,提交常委會議討論。

二是確定擬提拔對象。

三是民主測評。

四是組織部門對擬提拔對象進行考察。

五是對擬提拔對象進行公示。

六是常委會議通過任命。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六個基本程序:民主推薦、考察、醖釀、討論決定、任職、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

黨政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幹部,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羣眾公認度高,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複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幹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幹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1)民主推薦。民主推薦由同級黨委(黨組)或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主持。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確定考察對象時,要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要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2)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對已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考察對象人選數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考察覺政領導幹部人選,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注重考察工作實績應當堅持羣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實行領導與羣眾相結合,準確地瞭解考察對象的表現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並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

黨政領導幹部人選,在上級黨委考察之前或者本級黨委決定呈報之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醖釀,徵求有關領導的意見。

(3)黨委(黨組)討論決定。黨政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須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幹部,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任免建議。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2/3以上的成員到會。到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要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4)須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幹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的請示並附幹部任免呈報表、幹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要嚴格審查。

(5)按照有關法律和章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辦理有關幹部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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