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當前位置 /首頁/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無錫醫保門診轉診最新規定

無錫醫保門診轉診最新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轉外地診治參保職工的醫療管理,根據《無錫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錫政發[2001]3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定點醫療機構因條件限制,對參保病人無法繼續診治時,可將需轉院的病人轉到本市任何一所上級或同級定點醫院。需轉診的病人應先進行會診,經本院醫務科同意,並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繫,徵得同意後方可轉院,同時要做好登記工作,以備考核檢查。

第三條 參保病人確因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技術和設備條件限制需轉外地診治時,須由授權的定點醫院的經治醫生填寫《無錫市職工醫療保險轉診審批表》,科主任簽署意見並附有會診意見,經醫院審核同意,市衞生局核准,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

1、參保居民患病(包括住院分娩,急症除外)應持本人《居民醫療保險病歷證和《社保卡(領卡前除外),在個人約定服務中心就醫

如約定醫院現有的診療項目、醫療技術、服務設施和醫技水平不能提供醫療服務的,由本人或家屬持《無錫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病歷證、社保卡到個人約定服務中心辦理轉診手續後(有效期3天),可在市內或市外具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指定醫療機構就醫。

2、參保居民在本市或外地(境內)遇有急症,可到就近的醫療機構就醫。

不滿3週歲的參保少兒,可到個人約定服務中心指定的具有兒科診療科目的醫療機構就醫。

以上對象除在市區醫療機構住院需在入院後3天內按上款辦法辦理轉診手續外,其他情形就醫視同辦理轉診手續。

TAG標籤:無錫 醫保 門診 轉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