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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交換證據要注意什麼

勞動仲裁交換證據要注意什麼

一是當事人對己的主張,有責任在舉證期內依誠實信用原則向仲裁委提供證據。無正當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者,視作棄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二是證據無故未經“交換”,不予質、認證。(仲裁庭自行收集的,應在開庭時質證。)答辯書中已對申請人的請求事由明示認可,或一方當事人不按期交換的,應視為已完成交換。

三是仲裁委在送達仲(應)裁通知書,應向當事人送達載有舉證範圍、期限,舉證不能後果的舉證通知書。

四是對證據保全,當事人應在舉證期內提申請。

五是當事人應在獲仲(應)裁通知書之日起三至十日內完成舉證。

六是當事人在舉證期內因故不能舉證者,經書面申請並經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屆滿,仍不能舉證者,視為舉證不能。

七是當事人對已換證據,應分類整理,並蓋章簽名和寫明提交日期同時按對方人數提交份數。

八是仲裁委收到證據,應出具《證據收據》,做記載,並由該案仲裁(書記)員簽名當事人亦然。

同時,仲裁委還應確定交換證據的日期,並通知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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