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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縣令怎樣審犯人

古代縣令怎樣審犯人

因為古代他們收到限制的程度比我們現在高,他們很多人一生都不能離開他們所居住的城市,都圍繞着自己土地生活的地方。並且自從商鞅之後,他們發明了一個連做法,就是每一個家是一户十户人家連的保,每個家的家長叫做甲長,十個家的家長叫做保長。每當有一户人家出現一個罪犯的時候,那麼縣令就會去當時的保長詢問,這樣一來,發生了什麼,往哪裏去都很容易查到。而且他們出行十分的不便,要有官府發放的許可證。一般出現到罪犯,那麼縣令就會將他逮捕歸案,然後走一些流程,詢問一些案子的經過,帶犯人簽字畫押之後,便可以依法判決。這大致就是古代所有縣令的辦案流程了。

古代知縣公堂常用刑有:杖、夾棍、拶子,施刑者為三班中的皂班人員。刑審之下,很難保證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尤其碰上昏庸無能的知縣,草菅人命便不足為奇了。

取得口供後,三日以後再複審,以觀其供詞是否相同,複審以後進行判決,並向被告宣讀判詞,叫“讀鞫”。判決後,允許犯人請求復訊,即乞鞫,期限為三個月。

安丘縣衙復原的蠟像,坐在大堂上的縣太爺一臉威嚴正氣,一側伺立着滿臉精明的師爺,兩旁拄着水火棍的衙役滿臉煞氣,堂下跪着原告和被告,看穿着,被告是女人,原告是男人,不知道丈夫告妻子不忠還是商鋪老闆告女僱員偷東西了。兩側的迴避和肅靜的牌子,讓人一看就想向一邊多出去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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