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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和佔有的區別

侵佔和佔有的區別

侵佔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佔有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區別具體如下:1、犯罪對象不同,侵佔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侵佔罪的主體。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佔有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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