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勞動者待崗的規定
規定:是勞動者違反相關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爲懲戒該勞動者,根據檔案的規定或者約定,安排勞動者在一定限期內待崗,待崗期間支付一定的生活費用。
是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安排職工崗位,暫時性安排職工下崗但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在度過困難時期後再考慮安排職工重新上崗。
民典法沒有用人單位和員工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的關係適用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來調整。
用人單位讓員工待崗在法律上沒有這樣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允許員工調換工作崗位,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允許他休假等,待崗不是一個法律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