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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鋼職工內退管理辦法

馬鋼職工內退管理辦法

首先,單位有內退政策,且內退政策不得違反勞動法其次,內退是自願的,單位原則上強迫再次,內退必須是勞動者自己申請,單位不得強行要求最後,一般來說,工齡滿30年以上,或者離法定退休年齡在5年以內,再或者勞動者身體原因,可申請因病內退。

30年工齡內退新政策: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辦法。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爲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生活費標準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下崗職工第一年的生活費標準。

踞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的職工,企業不得執行強制內退進而降低待遇,如本人申請可依照92年的退休辦法,按工齡和現有標準工資計算退休待遇(30年及以上95%,20年以上不滿30年90%,20年以下15年以上70%,如果是外知可增加5%)

例:標準工資1000元,三十年工齡以上,退休待遇爲

1000 * 95% + (1000 * 95%) * 10% +其他福利.=退休待遇/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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