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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恢復治理法律依據

礦山恢復治理法律依據

礦山生態修復的若干法律問題

《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訂)第32條規定“開採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開採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採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採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該條規定爲我國礦山生態修復制度設計的基礎法律條款。

礦山恢復治理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土地復墾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2009年3月2日公佈,並於2019年7月16日自然資源部修正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

因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等活動造成礦區破壞,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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