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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卡期限的法律規定

消費卡期限的法律規定

根據商務部2012年頒佈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

商家不得爲記名制預付款消費設有效期,否則屬於增加消費者負擔、減輕自身責任,同時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消費者遇到該情形時應當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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