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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提取公積金條件

浙江提取公積金條件

浙江省公積金提取政策

1、提取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限自住)

2)償還房貸本息

3)租賃自住住房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5)離、退休(退職)

6)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7)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週歲、女性年滿45週歲

8)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發生購房或按揭買房行爲的

9)職工辭職、下崗或單位破產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其公積金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轉入封存戶滿3年的

10)非本市(縣)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11)出國(出境)定居

12)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提取材料

2105年8月17日,浙江省公積金中心貫徹(浙政發〔2015〕18號)精神,簡化公積金提取手續,現辦理公積金提取除需填寫並提交《浙江省省單位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審批表)》一式三聯(加蓋單位公章)、

支取人身份證複印件之外。按不同提取條件還需分別提供如下材料: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轉讓合同及契稅完稅憑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還需提供鑑定報告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2)償還自住房商業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和銀行出具的還款憑證或貸款結清憑證。

3)租賃自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原件(地稅部門開具)、出租房屋的所有權證複印件和房屋產權人身份證複印件。

4)離休、退休(退職)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5)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證明及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6)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滿5年的,需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失業證或就業援助證。

7)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買房的,提供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購房合同等支取材料。

8)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及戶籍證明。

9)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市困難家庭救助證。

10)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護照、國(境)外長期定居證明。

11)職工死亡的,提供戶籍註銷證明、與死亡人關係證明及公證書等司法證明材料。

注:委託他人提取的,還需提供代理人本人和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有效關係證明如委託親屬外的其他人辦理,還需提供委託提取公證書原、複印件。

3、提取流程

1)申請人前往省公積金中心或下設的分中心,領取《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和《個人住房公積金支取書》

2)向單位提出公積金提取申請,單位覈實後出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並加蓋單位印鑑

注:新政策下,除住房補貼提取外,個人申請公積金提取業務,不再需要單位蓋章。

3)申請人攜帶上述材料前往公積金管理中心或下設分中心申請提供公積金。

4)經審覈後,條件符合的可攜帶本人身份證和經公積金中心批准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前往委託銀行辦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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