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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欽州市地下空間管理辦法

2018年欽州市地下空間管理辦法

《欽州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

用地使用權審批與確權登記暫行辦法》

(欽政辦規〔2018〕1號)

(一)地下空間的概念及開發類型

辦法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可利用的建設空間,包括結建地下空間和單建地下空間。

結建地下空間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公園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視爲單建地下空間。

(二)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供地方式

1. 用於國防、人民防空(用地單位不屬人防主管部門的除外)、防災、地下交通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地下空間,可以依法採用無償劃撥的方式供地。

2. 經營性用途的結建式地下空間項目,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公園等公共用地建設經營性單建式地下空間項目,以及2個或者2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單建式地下社會公共停車場項目,應當整體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3. 單建式地下社會公共停車場項目只有1個意向用地者的及其他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整體採取協議方式出讓。

(三)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收取

1. 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按照分層設定的原則,按以下方式確定:

(1)結建式地下空間。負一層土地出讓金按其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樓面地價的20%徵收,負二層土地出讓金按負一層的20%徵收,並依此類推。

(2)單建式地下空間。負一層土地出讓起始價格按所在區域同用途類型地面評估價格(容積率爲1.0)的30%確定,負二層土地出讓金按負一層的30%確定,並依此類推。

各層的土地出讓金按出讓時地下空間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面積計收。

2. 建設地下單建式社會公共停車場項目,只有1個競買人的,按城市基礎設施劃撥土地價格的20%收取土地出讓金有2個或者2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按城市基礎設施劃撥土地價格的20%確定出讓起始價格。

(四)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涉及地下空間的開發管理方面

辦法實施前,已出讓或劃撥的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築開發建設地下工程的,視爲原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已經取得該宗地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性質爲劃撥。轉讓給個人的,准予以劃撥性質確認登記爲個人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及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範圍根據規劃批准檔案確定。但結建地下建築物外圍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超過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範圍的除外。

(五)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的規定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以宗地爲單位,實行分層分攤登記,並透過三維座標(水平座標、高程)確定權屬範圍。地下空間應在登記簿及權利證書中註明“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屬人民防空工程的,還應當註明“人防工程”,並註明地表土地利用現狀及地表土地權利狀況。

(六)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改變用途的規定

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增加建築面積或改變土地用途的,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徵求城鄉規劃、人防、市政、消防等部門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增加建築面積或改變爲經營性用途的,應補交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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