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業的兩個原則
1、2 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1、3 凡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關閉閥門,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人孔,通風換氣,並經分析合格後,纔可動火。
1、4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籤動火證。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當日一處作業地點有效,不得塗改。
1、5 動火操作人和安全監護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後,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操作人有權拒絕動火。
1、6 生產設備(裝置)進行大、中修時,因動火工作量大,對於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都應徹底清除,按規定進行處置並管道加盲板隔離。
1、7 動火作業場所一律禁止吸菸吸菸者必須到指定地點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