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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應訴

什麼是行政應訴

所謂的“行政應訴案件”就是行政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參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所以,我國公民有權向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訴訟,以處理公權力和私權利的關係。

行政應訴,就是在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爲被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 規章授權的組織,積極參加訴訟,履行舉證職責,參加開庭審理,發表質證、 辯論意見等,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的活動。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 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 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行政應訴,是指行政主體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及起訴狀副本後,以被告的身份參加行政訴訟,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爲證明自己所做的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在審判過程中所進行的各項活動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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