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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針對性可操作性

制度的針對性可操作性

提高制度建設的科學化水平。科學性、針對性、可操作性是制度建設的內在要求。

一是要處理好整體與重點的關係。從基礎性法規建設做起,把握主幹、釐清層次,本着於法周延、於事有效的原則制定新的法規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規制度、廢止不適應的法規制度。突出重點,以解決問題爲導向,圍繞當前新時代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做好法規制度的立、改、廢、釋。

二是要處理好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關係。制度建設不能追求一步到位,要充分考慮制度出臺後實施的條件和環境。在制定新制度、修改現有制度前要深入調查、科學論證,查清老規矩,研究來龍去脈,努力做到法規條條有典、款款有據。充分聽取廣大黨員幹部羣衆意見,使徵求意見的過程成爲統一思想、統一認識、宣傳教育的過程。

三是要處理好系統完備與務實管用的關係。要注重系統協調,使制度體系形成一個前後銜接、左右聯動、上下配套、系統集成的有機整體還要使所定製度立得住、管得着、行得通、用得上,成爲強力鐵規、有威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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