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經營許可證包括:
1,旅館業(包括旅社、飯店、賓館、酒店、招待所、培訓中心、住客浴室、有接待住宿業務的辦事處、度假村等)。
2,舊貨業(包括舊貨市場、寄售調劑店、報廢機動車(船)回收寄售調劑店、報廢機動車(船)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站點、拆解企業等)。
3,印鑄刻字業(包括印刷、排版、製版、裝訂、複印、打字、鑄字、印章、刻字、製作名片、覆膜等)。
4,典當業(包括應急型典當、投資型典當、消費型典當等)。
凡經營舊貨業(含寄賣行、舊貨市場)、刻章業、印刷業(含複印、打字業)等特種行業,必須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