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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40年公寓的規定

民法典對40年公寓的規定

 公寓年限40年到期後可以自動續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公寓產權40年是指房產的土地使用權爲40年,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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