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40年公寓的規定
 公寓年限40年到期後可以自動續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公寓產權40年是指房產的土地使用權爲40年,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