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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對對方的工作有知情權嗎

夫妻對對方的工作有知情權嗎

有。《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有忠實的義務,不允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婚外情等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行爲。所以根據個人利益服從公共利益,整個社會需要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則,因此在涉及民法典中規定之夫妻之間有忠實的義務,不允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婚外情等情形時應當優先保護夫妻一方的知情權。法律分析除此之外,可以援引公序良俗等原則,來支援夫妻之間適當的超越隱私權和知情權的問題。但是一定是適當的,如果過當,還是會侵犯隱私權。 夫妻之間也有隱私權,但如果夫妻的一方違背了法定的忠誠義務,則對方透過偷看信件的方式所取得的證據是合法的。隱私權的主體範圍:

1、隱私權的主體應爲自然人,自然人擁有理性和情感,需要法律保護其情感安定、維護其人格尊嚴。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是存在於權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權利,亦即以權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爲標準的權利。

2、隱私權的主體不包括法人,法人也會有不欲人知的祕密,一般表現爲國防機密、商業祕密等,但是法人的祕密一般屬於公共領域的事務,而非個人的人格尊嚴內容 。

3、隱私權的主體不包括死者。隱私權是一種個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後,個人利益會隨着本身的物質載體死亡而消亡,但是對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會對死者的親屬及利害關係人造成傷害,甚至對公序良俗也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確認隱私權的主體不包括死者和保護死者生前隱私並不衝突 。夫妻之間對隱私權是否有知情權要分情況討論,根據個人利益服從公共利益,整個社會需要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則,因此在涉及民法典規定之夫妻之間有忠實的義務,不允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婚外情等情形時應當優先保護夫妻一方的知情權。但是除此之外,支援夫妻之間適當的超越隱私權和知情權的問題。

應該有,哪怕對方的工作涉密,只是不干涉對方的工作內容,但是必須知道配偶做的是什麼工作,沒有知情權那還叫夫妻嗎

如果對方是國家涉密工作人員,對方一個全力支援和配合,但是不能干涉。一個成功的工作人員,一定有一個在背後支援他或者她的犧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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