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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不成立條件

罪名不成立條件

1、行爲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爲的義務。這是不作爲犯罪成立的前提條件。這裏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四個來源: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這裏的“法律”包括狹義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規等)(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這類義務以行爲人具有某種身份或從事某種業務並正在執行爲前提。 (3)法律行爲引起的義務。 (4)先行行爲引起的義務。即當先行行爲危及他人權益時,行爲人有義務採取措施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險發生。 

2、行爲人能履行特定義務而未履行。 “能履行義務”不僅意味着行爲人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積極行爲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即行爲人能採取措施,並且此措施可能防止結果發生。 

3、由於行爲人未履行特定義務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這是不作爲行爲達到犯罪程度的客觀標誌。換句話說,就是行爲人履行作爲義務可以避免結果發生時,不作爲纔可能成立犯罪。其實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對犯罪成立標準一直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也有一部分人認爲只要屬於犯罪既遂就構成了犯罪成立。因爲某個違法行爲不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話,也不能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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