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保護性限制是什麼意思
臨時保護性限制是對精神病人的約束,比如採取約束帶、約束椅等較爲緩和的方式。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爲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1)被實施的對象必須是實施了暴力行爲的精神病人。可以是經鑑定確認的,也可以是正在進行鑑定的。
(2)該精神病人實施的暴力行爲必須加以限定且達到需要刑法懲罰的標準。
涉案精神病人實施的暴力行爲僅限定於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爲,且其行爲必須達到了刑法懲罰的標準,才能對其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若精神病人實施的暴力行爲不屬於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類型,或者暴力行爲沒有達到刑法懲罰標準的,應當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的相關規定辦理。
(3)必須在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前採取。
如果法院已經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就不能再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而應當將其送往強制醫療機構執行。
如果法院作出不予強制醫療的決定,也不能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而應當按照刑訴法規定採取強制措施或立即釋放。
(4)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法院認爲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精神病人需要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決定後,交予公安機關執行。
(5)必須是臨時的、非正式的、較短時間實施的約束措施。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不是處罰措施,而是保障措施,因此其期限應該限定爲3個月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