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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從交警指揮的處罰

不服從交警指揮的處罰

根據規定在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不服從交警指揮屬於違反交通安全法律,一般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定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不服從交警指揮屬於違反交通安全法律,處100元罰款(具體罰款金額依當地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行爲處罰標準依據以下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駕駛機動車未按照交通標誌、標線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揮行駛的處1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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