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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機構市場細分原則

基金銷售機構市場細分原則

銷售機構在進行市場細分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易入原則。易入原則是指完成市場細分後,銷售機構有能力向某一細分市場提供其所需的基金產品和服務,即該細分市場是易於開發、便於進入的。

(2)可測原則。可測原則是指根據市場調查、專業諮詢等途徑提供的各個細分市場的特徵要素,能夠測算出細分市場的客戶數量、銷售規模、購買潛力等量化指標。

(3)成長原則。市場規模會不斷擴大。

(4)識別原則。識別原則是指每個細分市場有明顯的區分標準,讓銷售機構能夠清楚地認識不同細分市場的客戶差異,提供個性化的產品和服務,以確保營銷策略具有針對性。

(5)利潤原則。利潤原則是指銷售機構進行市場細分後,必須有足夠的業務量,以保證銷售機構在扣除經營成本和營銷費用後,在現在或未來能夠獲得一定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