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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銀監法全文

新修訂的銀監法全文

      新修訂的銀監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範監督管理行爲,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衆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執行,維護公衆對銀行業的信心。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第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資訊共享機制。

第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第十一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祕密,並有責任爲其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祕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流監督管理資訊,應當就資訊保密作出安排。

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程序,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爲等監督管理活動中,地方政府、各級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十四條 國務院審計、監察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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