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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管理規定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管理規定

一、嚴格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禁止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款指標和濫用執法手段搞“創收”。

二、嚴格經濟、財產犯罪案件立案標準,準確區分罪與非罪、違法與犯罪、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預經濟糾紛、民事糾紛。

三、嚴格區分違法犯罪所得、合法財產和其他涉案財物,禁止超權限、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禁止以劃轉、轉賬、上繳財政或者其他方式變相扣押,禁止以刑事凍結措施凍結違法行爲人的帳戶。

四、嚴格涉案財物管理和依法處理,禁止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和訴訟程序終結之前違規違法處置涉案財物。

五、嚴格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審查,禁止以上網追逃、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挾,迫使當事人“主動退贓退賠”、“認罪認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結案。

六、嚴格履行異地辦案協作手續,落實歸口接收、審查要求,健全案件管轄、定性處理等爭議解決機制,禁止違規違法爭搶有罰沒收益的案件管轄權。

七、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進行行政處罰,禁止以罰代刑、以罰代拘、降格處理和一律頂格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