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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行政處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一)特殊優於一般原則。特殊法與一般法競合,一般的應實行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行爲人的具體行爲符合特殊法的要件的,適用特殊法。因爲,正是由於某種行爲具有某一方面事實的特殊性,侵犯某一特定的社會關係,立法者纔將其制定爲特殊法,以別於一般法,並且與其特殊的危害性相適應,規定或重或輕或相同的刑罰。只有實行上述原則,才能符合和實現立法的意圖。

(二)重法優於輕法原則。特殊法與一般法競合,而前者的法定刑輕於後者,在一般情況下,仍應實行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但是,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可以實行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即適用一般法。

以上就是法條競合犯如何處罰遵循什麼原則的相關內容,我國一般對於法條競合的處罰,一般都是採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重法優於輕法、新法優於舊法的一系列原則,在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的時候,司法機關部門要依照事實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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