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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必要性審查不透過會怎樣

羈押必要性審查不透過會怎樣

羈押必要性審查不透過的結果是人犯繼續羈押。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檢察機關針對已經採取逮捕這一強制措施而尚未判決的人犯,根據案件的性質、可能判處的刑罰、人犯的社會危險性等,對是否有必要繼續對人犯予以羈押而進行的一種審查。經審查,認爲人犯存在不必要羈押情形的,可以撤銷或改變強制措施,或者建議有關單位撤銷或改變強制措施經審查,認爲人犯仍有羈押必要的,則對人犯繼續予以羈押。

羈押必要性審查如果不透過的話,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如果需要補充偵查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進行收集證據,隨即需要接到通知之後立即進行釋放。

羈押必要性審查沒透過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嗎

1、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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