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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訂與約定的區別

約訂與約定的區別

1、定義不同

約定是指商量並確定,一般指和某人許下諾言在一定的時間去實現。 規定是強調預先(即在行爲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於法律條文中的決定。規定作動詞指對事物的數量,質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比如說:規定產品的質量標準,不得超過規定的日期等。

2、出處不同

約定出自《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七:“ 張氏 送了館約,約定明年正月元宵後到館。”清李漁 《蜃中樓·耳卜》:“錦鱗兒一對對風流可怪,你在那海當中曾約定兩下里和諧。”巴金 《三次畫像》:“我按照約定的時間到他的家。”

規定出自毛澤東《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第二章第四節:“社會經濟的性質,不僅規定了革命的對象和任務,又規定了革命的動力。”郭沫若《洪波曲》第十章二:“我們對於這項工作是規定了這樣的步驟的。”

3、適用場景不同

簽訂合同是雙方經過商討後訂立的協議,體現雙方的意思表示,應適用“約定”。“規定”一般用在政策行政法規等政府性質的檔案或普遍具有約束力的檔案中。因此在合同中通常使用“約定”而不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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