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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2019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2019

第一條 爲加快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改善農民的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國家決定在中央建設投資中安排部分資金,專項用於補助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爲加強計劃管理,保證各項建設任務的順利完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範圍,主要指解決農村(包括牧區、漁區和農村學校)人口的生活用水。凡因開礦、建廠及其他人爲原因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引起的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解決。

第三條 中央補助資金重點向中西部地區傾斜,東部地區以自籌資金爲主解決。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部門,落實好規劃的編制和報批、項目審批、計劃下達以及建設與管理的監管工作。水利部門商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和指導項目的實施及執行管理。衛生部門負責提出急需解決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蟲病病區需改水的範圍和項目建成後的水質檢測、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