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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劃分標準和責任

重大事故劃分標準和責任

您好,針對您的重大事故的責任認定的標準是什麼?問題解答如下: 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交通事故。對應的還有特大交通事故。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第一檔爲:發生重大事故:而這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重大(交通)事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依刑法133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事故劃分標準和責任

企業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一)重大事故:

造成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10%以上或直接損失費達5000元以上事故或經濟損失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事故(火災、爆炸等),造成人身肢體殘廢的事故,均屬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

造成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5%,或直接損失費達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負傷休三個月以內的事故,屬於一般事故。

(三)微小事故:

直接損失費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屬於微小事故。

(四)職工的傷亡事故劃分按國家或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火災事故等級劃分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事故損失計算按公司有關規定標準計算。

事故責任劃分處罰制度:

(一)公司的經理未履行安全生產製度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按照法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由於公司主管安全的責任人管理失職的,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的將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開除或降職處分。

(三)公司員工由於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人員傷亡或公司損失的,將按照公司有關安全制度規定,根據造成受傷害程度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

依據《刑法》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事故劃分標準和責任

重大事故劃分標準:

事故一般分爲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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