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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國家標準

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國家標準

一, 必須根據國家標準定期對危險源進行危險(安全)評價,對危險性作業的工業設施和作業以及其他具有危險性、可能發生或曾經發生過重大事故的生產場所予以危險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

二, 重大危險源的風險評價和安全評價由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聘請安全評價中介機構進行。根據評價結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降低危險性,保障重大危險源安全執行。

三, 對有重大危險源的施工現場,必須開工前進行一次風險分析評估劇毒品作業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根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性與後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評價,並將評價報告按管理權限上報有關部門。

四,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後,將根據安全評價結果和國家有關標準對危險源劃分等級,確定不同的管理權限和責任,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與控制措施。

五, 重大危險源實行分級監控。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監控管理。

六, 建立危險源登記臺帳制度,及時掌握重大危險源數量與等級變化以及執行控制、安全管理與維護、人員培訓、安全責任落實等情況,有效控制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消除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