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管理條例
1、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2、養殖場應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覈、審批並驗收合格。
3、規模養殖場法人爲動物防疫工作主要責任人,認真組織做好各項動物防疫制度的落實工作。
4、商品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或實行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
5、規模養殖場生產區內禁混養其他動物。
1、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2、養殖場應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覈、審批並驗收合格。
3、規模養殖場法人爲動物防疫工作主要責任人,認真組織做好各項動物防疫制度的落實工作。
4、商品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或實行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
5、規模養殖場生產區內禁混養其他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