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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管理條例

養殖管理條例

1、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2、養殖場應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動物防疫條件審覈、審批並驗收合格。

3、規模養殖場法人爲動物防疫工作主要責任人,認真組織做好各項動物防疫制度的落實工作。

4、商品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或實行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

5、規模養殖場生產區內禁混養其他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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