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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洛龍區人才公寓申請條件

洛陽洛龍區人才公寓申請條件

申請對象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屬於我區全職引進或新培育的人才,具體是指引進人才與我區用人單位簽訂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每年在我區工作時間不低於6個月,並按規定在我區繳納社會保險和在洛陽市繳納住房公積金。港澳臺地區和外籍人才不受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限制。我區用人單位是指我區區直機關、區屬事業單位、我區企業(勞務派遣企業除外)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須在我區創辦登記註冊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且在我區納稅

3.在洛陽市城市區(不含偃師區、孟津區)無自有住房(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私有住房和拆遷安置住房),且在洛陽市城市區3年內無住房登記資訊和房屋交易記錄的

4.已享受洛陽市引進人才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政策或已申請入住洛陽市及各城市區(含高新區、伊濱經開區、龍門園區)青年人才公寓的,不得再重複申請洛龍區青年人才公寓

5.夫妻雙方均符合入住條件的,按照就高不重複原則,由最具優勢的一方申請。

經洛陽市認定爲青年人才,在城市區無自有住房。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私有住房和拆遷安置房。

切在我市市區五年內無住房登記資訊和房屋交易記錄的。均可申請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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