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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最早是誰提出的

公平最早是誰提出的

公平論是20世紀50年代由英國法學家哈特首先提出的,並由美國哲學家羅爾斯在60年代加以發展的一種守法義務論。其主要內容是:在一個基本公正的社會裏,當其他成員都守法的情況下,一個社會成員可能從中獲得極大的好處。公平理論是美國心理學家1965年提出的。該理論的基本要點是:人的工作積極性不僅與個人實際報酬多少有關,而且與人們對報酬的分配是否感到公平更爲密切。

人們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將自己付出的勞動代價及其所得到的報酬與他人進行比較,並對公平與否做出判斷。

公平感直接影響職工的工作動機和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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