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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偵大隊教導員職責

經偵大隊教導員職責

第一條 負責經偵業務和隊伍建設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大隊全面工作或分管工作。

第三條 組織制訂經偵工作及隊伍建設規劃目標及實施方案,部署、指導其他部門開展經偵業務工作。

第四條 組織指揮偵辦本地案件和上級交辦、督辦的案件。

第五條 開展與政法機關、行政執法、經濟管理等部門的協作配合。

第六條 結合本地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活動,積極向上級報告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七條 組織本大隊黨務、政工、紀檢、工會等工作

第八條 組織業務訓練,開展崗位練兵。

第九條 幫助派出所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條 抓好本地區公安經偵情報資訊等基礎業務建設。

第一條 負責經偵業務和隊伍建設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大隊全面工作或分管工作。

第三條 組織制訂經偵工作及隊伍建設規劃目標及實施方案,部署、指導其他部門開展經偵業務工作。

第四條 組織指揮偵辦本地案件和上級交辦、督辦的案件。

      經偵大隊教導員職責主要是:

第一條  負責經偵業務和隊伍建設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大隊全面工作或分管工作。

第三條  組織制訂經偵工作及隊伍建設規劃目標及實施方案,部署、指導其他部門開展經偵業務工作。

第四條  組織指揮偵辦本地案件和上級交辦、督辦的案件。

第五條  開展與政法機關、行政執法、經濟管理等部門的協作配合。

第六條  結合本地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活動,積極向上級報告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七條  組織本大隊黨務、政工、紀檢、工會等工作

第八條  組織業務訓練,開展崗位練兵。

第九條  幫助派出所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條  抓好本地區公安經偵情報資訊等基礎業務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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