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取證最新規定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僞,審查確定其效力。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具體規定如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如下:
(1)第九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儲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2)第九十五條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3)第九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係的
(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
(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