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用電地址、供電點、用電容量不變,且其受電裝置具備分裝的條件時,允許辦理分戶
2、在原用戶與供電企業結清債務的情況下,再辦理分戶手續
3、分立後的新用戶應與供電企業重新建立供用電關係
4、原用戶的用電容量由分戶者自行協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戶後另行向供電企業辦理增容手續
5、分戶後受電裝置應經供電企業檢驗合格,由供電企業分別裝表計費。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用戶分戶,應向當地供電局提出申請,並持有關資料證明:
1、分戶中每戶單獨的房屋產權證(原件覈對、複印件一份)
2、分戶中每戶產權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3、需提供原先用電的電費發票或繳費卡)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