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爲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鎮的生產、生活和環境條件,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村鎮是指村莊、集鎮、建制鎮(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除外)。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均須遵守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優化環境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